丈夫瞒着妻子借钱,离婚后女方不需要承担偿还

日期:2021-05-12 关键词: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王女士在和丈夫胡某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胡某的朋友以胡某还欠自己五万元为由将王女士和胡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不属于王女士和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明确指出只有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丈夫瞒着妻子借钱,离婚后女方不需要承担偿还

 

  胡某的朋友起诉称,2006年4月及2009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9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借款5万元,只是没有告诉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可王女士则辩称,胡某从2005年3月起就到上海亲戚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女士对胡某所借的债务并不知情,并且该债务也没有用于王女士和胡某的夫妻共同生活,若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该债务不能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因此王女士无须连带偿还该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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