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刑事律师 抢劫罪从轻和减轻情节有哪些

日期:2021-03-24 关键词:抢劫罪,上海抢劫罪律师,上海有名刑事律师

        抢劫罪,上海抢劫罪律师,上海有名刑事律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抢劫罪,上海抢劫罪律师,上海有名刑事律师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意见》多处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七项具体内容: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问题;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有遗漏罪行的,应当指出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补充移送;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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