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日期:2019-04-11 关键词: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相关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时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关于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东正上海刑事律师网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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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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