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律师解答分手后如何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日期:2021-08-31 关键词:共同购置财产,财产分割,同居关系

  静安律师指出,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采用法定共有人来确定。在同居期间,是按照各自的所得各自拥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如何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等问题,还需要司法实践继续探索,因此这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因在本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关于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全部废止,相关规定不再直接引用。然而,在新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之前,有关条文中规定的精神可参照,如《意见》第8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要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例如,在同居生活期间,根据《意见》第10条第12条所规定的精神,共同取得的财产,可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在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若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静安律师解答分手后如何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大多是为了解决基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虽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但当事人可以根据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有收入或共同购买财产,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需要明确双方所有财产,相关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无争议。然而,如何处理非常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只规定了婚姻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处理,即“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如上所述。双方无配偶身份关系,无法像保护合法婚姻一样处理。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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