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下面就由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规定1] 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无关催用卡划定的说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实践中遇到的情形,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划定的“信用卡”,是指由贸易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刊行的拥有花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相关规定2] 《中华国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通过)(节录)
第十四条 单据上的记录事项应该实在,章和其余记录事项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
单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单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单据上其余记录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以前签章的人,对原记录事项担任;在变造以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以后的记录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一百零二条有以下单据讹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有意应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许有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署名模样形状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靠得住资金起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伪记录,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别人的单据,或许有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沟通,实行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相关规定3] 《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伪造、变造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余银行结算凭据,或许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许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相关规定4] 《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 19号)(节录)
第一条复制别人信用卡、将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许以其他要领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缺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取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许总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缺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取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许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缺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余情节分外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取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载的最高取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较。
第八条单元犯本说明第一条、第七条划定的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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