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官司律师辩民间矛盾激化杀人后不适用

日期:2022-02-15 关键词:上海,刑事,官司,律师,辩,民间,矛盾激化,杀人,

  基本情况:被告胡佘衄与被害人赵(女,26岁)在山东省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建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胡佘衄毕业后参加了工作,赵被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录取,继续学习。2007年赵毕业工作后,胡佘衄与赵讨论了婚姻问题。由于赵的家人不同意,赵多次提出分手,但在胡佘衄的坚持下,他们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胡佘衄在赵集体宿舍再次谈到婚姻问题,因为赵明确表示两人不能在一起,胡佘衄感到绝望,愤怒地杀死赵然后自杀,即持有赵宿舍单刃尖刀,朝赵颈部、胸部、腹部、背部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天8点30分左右,胡佘衄服用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逮捕。胡佘衄通常表现良好,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与亲属赔偿,但未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2009年10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佘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决结束后,胡佘衄提出上诉。2010年6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审查确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批准被告人胡佘衄的死刑,并将其送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佘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决定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胡佘衄的行为构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是由婚姻纠纷引起的,胡佘衄没有求婚,愤怒,开始杀人,承认悔改,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通常表现良好,因此被判处死刑,不能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胡佘衄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受害者亲属不理解,要求严厉处罚,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判处被告胡佘衄死刑,缓期两年,决定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因爱情、婚姻冲突加剧故意杀人案件,被告犯罪手段残忍,判处死刑,但被告忏悔、积极赔偿等较轻处罚,同时受害人亲属要求严厉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危害后果和被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可以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决定限制减刑,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刑事官司律师辩民间矛盾激化杀人后不适用
 

  律师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死刑的适用必须非常谨慎,这应该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加剧矛盾,或者被告有法定从轻处罚的,一般不得立即判处死刑。

  爱情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可参照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处理。

  恋爱矛盾是指恋人在恋爱过程中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恋爱矛盾和婚姻家庭矛盾本质上有很多共同点:第一,矛盾双方的主体是固定的。第二,矛盾双方都有情感基础。第三,矛盾的原因和过程是相似的。上海刑事官司律师从以上可以看出,恋爱关系可以看作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延伸。所以从矛盾的性质来看,恋爱引起的矛盾本质接近婚姻家庭矛盾。对于因此加剧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考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

  2、胡佘衄故意杀人案的目的适用于判处死刑缓刑和限制减刑制度:刑法修正案(8)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对判处死刑缓刑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缓刑制度;如果犯罪极其严重,应立即判处死刑,受害者反应强烈,但被告有法定或自由裁量权的轻处罚情节。如果判处死刑缓刑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刑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而且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被告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处罚。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意见,明确依法减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立即判处死刑;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受害人过错、真诚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立即谨慎执行死刑。

  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行为人认罪,其本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弥补其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受害人的痛苦,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确定其悔改表现。如果受害到了理解,他可以从轻处罚行为人。
 

  辩护思路

  上海刑事官司律师在处理爱情矛盾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时,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咎于受害者,即受害者一方是否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明显过错是指从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的角度综合考虑,矛盾的产生是受害方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伦理和良好习俗的行为。如果受害人长期要求行为人的钱,理由是维持爱情关系;或者分手后长期骚扰和纠缠行为人;隐瞒行为人的真相,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在恋爱关系中,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受害人因爱上他人而与行为人分手,一般不是明显的过错。

  直接责任加剧矛盾是指受害者一方在矛盾开始时没有明显的过错,但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直接加剧矛盾,刺激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如争执、言语虐待、挑衅、刺激行为人;不是试图修复矛盾,而是故意夸大、夸大,进一步加深情绪裂痕,导致情绪破裂,刺激犯罪冲动等。

  二、行为人是否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况。

  由爱情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的社会危害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适用标准应更加严格。犯罪后,律师应尽可能依法、全面、全面地提出有关情节。除法律自首、立功等法律从轻、减少情节外,还应考虑以下情节: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四是行为人的悔改。

  第三,即使被害人不理解,被告或其亲属也应积极赔偿。

  胡佘衄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反映出,即使没有家人的理解,被告或其亲属也会积极赔偿,被告被视为悔改,法院也会考虑量刑。不能忽视赔偿问题的妥善解决,因为受害人的家属没有发布理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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