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处一起网络非法荐股诈骗案

日期:2020-11-06 关键词:上海网络非法荐股诈骗案,上海诈骗罪律师

 一、案情摘要

  高某是一名投资者,时常在网络上学习炒股知识。2018年3月,一名女网友主动添加高某微信,向高某推荐炒“恒生指数”股票,并把高某拉入一微信群。群内有“荐股大师”“刀锋”发布自己成功预测走势的消息,群内亦有“股友们”把“刀锋”说的神乎其神,并在群内晒出自己参与交易并赚钱的截图。在鼓动下,高某在群内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开户进行交易。此后,“刀锋”经常在网络直播间开直播,讲解大盘走势,推荐“恒生指数”股票。在他的“指导”下,高某很快“盈利”,并继续投入大量资金。当后续出现“亏损”情况时,“股友们”又以“大盘不稳定”、“扳回本金”为由,纷纷劝说高某继续投资。直至最后“刀锋”突然退群并且关闭了网络直播间,高某被踢出微信群,先前的女网友也将他拉入“黑名单”。前后共损失了几十万元人民币的高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熊某等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证券交易,并通过网络直播间非法荐股实施诈骗。上海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涉案金额800余万元,该犯罪团伙到案后对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风险警示

  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招揽客户,利用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后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再由“荐股大师”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吹嘘荐股,群内其他“股友”当托辅助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注入虚假证券交易平台,资金实际进了不法分子的私人账户。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操盘涨跌的手段,先让被害人“盈利”鼓励其继续投资,再通过制造“亏损”局面骗走被害人本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微信上的投资盈利消息,投资应该在正规合法机构进行。天上不会掉馅饼。请远离非法荐股,自觉抵制电信诈骗。

  法律相关知识: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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