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奸罪律师谈通过不合理义务发生关系是否

日期:2021-08-02 关键词:强奸罪,暴力胁迫,违背意志,性侵儿童,性侵少年

  案例:彭某某(女,16岁)中学毕业后待业在家。同街坊的贾某某(男,32岁)对彭某某说,在上海打工很赚钱,问彭某某是否愿意随他去上海打工。彭某某答应了贾某某,并随其一同去了上海。彭某某到了上海,举目无亲。过了一段时间,贾某某对彭某某说:“现在上海的工作很难找,一路上花了不少钱,你也无钱还债。随后,贾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以解除债务,彭某某坚决不同意。贾某某随后态度变得强硬,在午夜1点的时候,贾某某说如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就将彭某某赶出房屋。由于彭某某涉世不深,一听贾某某这样讲,就吓坏了,被迫答应了贾某某的要求。
 

上海强奸罪律师谈通过不合理义务发生关系是否
 

  对于本案被告人贾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贾某某虽然使用了胁迫手段,但是这种胁迫不足以使彭某某被奸淫,彭某某可以选择离开贾某某而向司法机关求救;另一种观点认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上海强奸罪律师认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按照修正的权利说,被告人贾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拥有债权,并且没有长期供彭某某吃住的义务,因此,如果贾某某只是单纯地向彭某某主张债权或者请其离开都不构成犯罪。但考察具体案情可知,被害人没有社会经验,这就造成被害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都依赖贾某某,且被害人的特定处境是贾某某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贾某某的权利被弱化,贾某某小能以放弃债权或者将彭某某赶出去为由,要求彭某某放弃性自主权,贾某某的行为更容易构成强制而不是交易,贾某某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胁迫足强奸罪的手段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称之为胁迫的情况其实非常广泛,从暴力胁迫到非暴力胁迫,从揭发隐私、毁损名誉到以将被害人降级、辞退、停止经济支持等相要挟,各种轻重不同的敲诈充斥其间。那么,我们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哪种情况成立强奸罪,哪种情况不成立强奸罪呢?这便涉及胁迫的程度如何认定的问题。
 

  上海强奸罪律师指出应对传统的权利理论进行修正和完善。修正的权利说内涵应为:第一,如果被害人拥有两项权利,行为人以积极地侵害其中一项权利为要挟,要求被害人放弃性自主权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制而不是交易。第二,如果行为人以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要求对方放弃性自主权,一般情况下构成交易。但是,如果行为人并不真正享有权利或者由于被害人的特定处境导致行为人权利弱化的话,那么,行为人不能以放弃权利的行使为由要求对方放弃性自主权。第三,自由选择空间在修正的权利说中的作用是,当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上面两种情况之一,仍有必要考察威胁的内容对于被害人的影响,即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作出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有多大,这种可能性越大行为人构成强制的可能性就越小。下面,上海强奸罪律师举例说明修正的权利说在司法实践巾的应用。
 

  索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奸淫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奸淫儿童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奸淫儿童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构成强奸罪。 “违背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不同意,且被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意志,但实际上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4)犯罪主体: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其中涉及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外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

  (5)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儿童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男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儿童、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儿童,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儿童的,就构成强奸罪。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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