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谈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1-06-22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标准

  案情: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等在某中学门口遇到该校女子孙某,立即向伙伴提出晚上带孙某玩,其他人均同意。之后,张某与王某、崔某(都被定罪)合作,用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孙某。通过一家杂货店时,孙某进入店内寻求帮助,张某等人围着店门,冲进店内强行拉孙某,夹在河边,王某、崔某相继强奸孙某。在这个过程中,张某猥亵孙某,孙某喊不出来,张某没有实施奸淫。事件发生后,张某因恐怖罪逃跑,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上海律师谈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上海律师解析: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共同强奸犯罪中张某放弃实施强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评析:由于我国刑法条文的具体表述都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础的,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时,有些制度往往有特殊的规定,例如在处理共同犯罪时就不能简单地套用犯罪中止的一般规定,而是对行为人有特殊的要求。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行为人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体行为的表现可能有所不同,但每个具体的行为都是围绕共同的犯罪故意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共同犯罪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之下,由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结成的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整体,即各共犯围绕同一目标,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原因力作用,因此,即使个别行为人由于各种主观的心理原因在行为过程中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并没有阻断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停留在既遂之前,这种中止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本案中,在被告人张某的提议下各共同犯罪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犯罪故意,在这种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各共犯共同实施了将被害人挟持到一河边并轮奸的行为,虽然张某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弃了自己的奸淫行为,但被害人被强奸的结果已经发生,张某不仅提议,而且和他人一起实施了挟持行为。同时,当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轮奸时,张某始终在场,因此,以张某为主的各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故意,在这个共同故意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强奸行为已经实行并已经达到了既遂状态,考虑到张某放弃强奸的行为并未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不属于刑法中止犯的范畴,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当然,由于张某的放弃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整个共同犯罪的危害程度,也就减轻了该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张某的放弃行为是其对被害人一定程度同情的主观心态支配下作出的,因此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张某的放弃行为都应当得到刑法的肯定评价,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上海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内容
  • 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上海权威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 只有单位构成的犯罪能否否构成共同犯罪?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告诉您
  • 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告诉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上海打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讲讲如何把握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
  •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 上海好的刑事律师来讲讲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有问有答:上海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该怎样认定
  • 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关系是怎样的?嘉定刑事律师告诉您
  • 虹口刑事律师来讲讲帮信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 网络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有哪些新特点?虹口刑事律师为您讲解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谈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shanghaiqiangjianzuilvshi/1207.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