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讲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

日期:2022-03-01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讲,行人,也会,构成,

  一、基本案情

  被告胡伦霞,女。2018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胡伦霞犯交通事故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被告胡伦霞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越道路,穿越道路时使用手机;同时,他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苗渊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害人张晓青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晓青死于头部和面部严重颅脑损伤。胡伦霞也受伤了,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取证,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2008年失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胡伦霞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5月17日,被告胡伦霞经公安交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事发后,胡伦霞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晓青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理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胡伦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受害人胡伦霞自首,已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理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伦霞犯交通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2)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过错仅因疏忽而未触发交通信号灯按钮,工伤认定决定已认定胡伦霞为工伤,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3)苗源,张晓庆在事故中有多个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胡伦霞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罪,要求二审改判无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上诉意见如下:(1)胡伦霞并非粗心大意,没有触发交通信号灯,而是完全无视交通法规中行人穿越道路应遵守的规范。原判决认定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2)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技术分析、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交警部门收到被告人胡伦霞的审查申请后,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审查结论,两项意见均经一审质证,可依法作为本案的证据;被告人胡伦霞持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不是对交通事故事实、原因和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原判采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作为本案的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基于摩托车司机苗源有许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认定其行为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没有证据证明苗源超速,因此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苗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意见不足。综上所述,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胡伦霞的行为与交易不当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讲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
 

  二、主要问题

  1.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如何评价和认定事故责任?

  三、裁判理由。

  (1)行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胡伦霞在过马路时使用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交通行为的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行人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行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不必要也不应以行人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原因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行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罪的主体。

  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同意第二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用于运输货物和工程专项作业;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帝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以及设计最高速度、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由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引起的;二是发生在道路上;三是发生在运动中;四是发生事态(如碰撞、摩擦等);五是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六是损害后果;七是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事故因素。其中,根据事故双方是否驾驶车辆,交通事故可分为车辆事故、车辆事故和行人事故,行人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虽然车辆是交通事故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但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不能得出结论,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罪)只追究机动车及其司机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已扩大为一般主体。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交通人员或者非交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人员,包括行人和非机动车司机。从实际交通事故案件来看,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司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时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相对较弱,但应给予特别照顾,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事故也危及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处罚。

  (二)本案事故责任的司法认定

  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人胡伦霞是否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也是胡伦霞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另个关键问题。

  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双方各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绝对的定案依据,由行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有失公平。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行政法规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内容,不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明力。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在事实真相不明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推定责任只能作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而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其次,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义务,也就是说,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分不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来确定而不能通过推定来确定。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故本案中不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由胡伦霞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分清事故责任,判定被告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

  1.胡伦霞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被告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胡伦霞的以上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2.本案有一人死亡后果的发生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オ负刑事责任。一般在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オ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中,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张小清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件。

  3.胡伦霞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明确规定,认定交通肇事罪要“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分清事故责任,尤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这也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禁止推定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分析事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内容。

  本案经法院审理査明,被告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机动车道,在夜晚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没有观察路况和信号灯而径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的时候突然加速向前跑。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来不及刹车,虽然向左打方向,但仍未避免撞击的后果,造成胡伦霞、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同时倒地。由此可见,胡伦霞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尽管存在缪渊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缪渊源驾驶和被害人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这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伦霞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也客观认定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诸多已经查实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经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并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本案的事故责任清楚。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依法采纳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交通事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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