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所答电瓶车致人重伤应否算交通肇事

日期:2022-01-19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所,答,电瓶车,致人,重伤,应否,算,

  近年来,电动汽车作为一种轻型交通工具,被公众广泛接受和使用(成都电瓶车特别多),同时,作为一种新事物,国家没有严格监督,电动汽车制造商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汽车参数差异很大,电动汽车的性质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知道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

  2016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张驾驶电池三轮车,牵引自制双轮装置携带一捆钢筋(四米长钢筋前部搭载三轮车厢,后部搭载双轮装置),沿如皋芙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走的王相撞,导致头皮下血肿、左枕骨骨折、双侧额颞部薄层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和右侧颞叶脑挫伤伴血肿、受伤后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光反射消失、左侧肢体肌力0级、双侧巴氏特征阳性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右侧开颅血肿清除+骨瓣减压,术中颅内血肿清除70ml,一般情况下可以。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受害者王受重伤。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张某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按约履行。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事故蜀罪。案发后,被告张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待处理处理。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张犯交通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刑事律所答电瓶车致人重伤应否算交通肇事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而驾驶;

  (四)明知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驾驶;

  (五)严重超载驾驶;

  (六)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

  本条规定明确了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入罪条件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中列出的(一)至(五)项的任何条件。与本案相比,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一人重伤,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经审理,被告无饮酒、吸毒、超载、逃逸事实,仅适用于条款规定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故障的机动车;(四)明知是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驾驶的,适用于入罪情节。综观衡量这三条规定,重点首先集中在被告驾驶的电池三轮车的定性上,这是是否构成犯罪的首要问题。如果驾驶三轮车定性为机动车,则必须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和合法登记车牌,因此被告不具备这两种资格,其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其驾驶非机动车辆明显不符合条件,则不构成普通车辆,则是本案的关键。

  上海刑事律所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电池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用语的含义:第(三)项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辆,供人员乘坐或运输货物,并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第(四)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速度、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条文,如何界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一个基本的区别标准和条件,即机动车是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非机动车是人力或畜力驱动或非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从非机动车的含义可以看出,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速度、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国家相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此外,公安部发布的《2008年8月19日GA802-200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规定:2.4)摩托车由动力驱动,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为车),b)最大设计速度、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c)电动驱动,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20km/h,整车整备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两轮车。因此,上述不符合ABC三个条件的,即属于摩托车。与此同时,可以理解,正常社会生活中的电池车分为电池自行车和电池(动力)三轮车,电池自行车分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即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非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为国家标准电池自行车和电池自行车。

  上海刑事律所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还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08年8月19日GA802-200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毫无疑问,非符合国家相关非机动车技术标准的电池三轮车被定义为机动车。既然被认定为机动车,就属于机动车管理法规,司机应当依法领取驾驶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无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驾驶的带后厢式电池三轮车在外观和空车质量上明显不符合非机动车行业标准,因此属于机动车。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无证上路行驶,造成重伤,符合司法解释的有关犯罪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予以处罚。由于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但在本案的调查阶段,证据略有增强,即对被告张驾驶的电机进行司法鉴定,更具说服力。因为电动车厂商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制造,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司法鉴定更能说明机动车的性质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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