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解失手捅死网恋情妇判决

日期:2022-02-10 关键词: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解,失手,捅死,网恋,

  根据在刑法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构成正当防卫,侵权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过度防卫的,侵权人应当根据其主观犯罪形式和客观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进行定罪。防卫人过失造成非法侵权重伤、死亡的,分别定为过失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人间接故意造成非法侵权人伤害、死亡的,分别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看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损害非法侵权人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凶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员伤亡的,不属于过度防卫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案件的事实,法院不能认为被告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构成过度防卫。遗憾的是,今天推送的案例中出现了如此矛盾的判断: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根据本案发现的事实,在池2非法入侵房屋的前提下,被告人王丽燕用刀要求池2离开,池2上前抢刀。在此期间,王丽燕将池2刺伤。其行为具有防御性质,可价为正当防卫行为。但被告人王丽艳的防卫行为导致池2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依法认定为过度防卫。因此,我院部分支持这一辩护意见。顺便说一句:网恋有瘾,婚外情有毒,远离为好,切记!切记!

 

  案件详情:被告人王丽研故意伤害一案,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葫检公一刑诉[2020]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池某1以其因被告人王丽研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悦、赵东志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某1的法定代理人冷某;二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明潞;被告人王丽研及其辩护人赵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丽研与被害人池某2系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王丽研与池某2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开发区王丽研家中商量处理两人关系时,发生争执,池某2被王丽研用刀扎伤。后王丽研将池某2送到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池某2因伤势过重,随后被转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救治,2019年12月17日1时许,池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王丽研将池某2送往医院救治后,委托其丈夫王某报警,并主动返回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2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王丽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举证,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即尖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吕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丽妍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审讯光盘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丽研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池某1要求被告人王丽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人民币7217元,共计人民币44849元。被告人王丽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对池某2的伤害故意,是池某2对其殴打、抢刀的过程中,其不清楚怎么扎伤对方的。

  被告人王丽研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迟某进入王丽研家中并非王丽研的自愿行为,池某2进入王丽研家中后以强硬的方式要求王丽研坐在其身边,在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将王丽研家的大理石面茶几掀翻,进一步升级事态,使王丽研产生恐慌心理,此时,王丽研躲入厨房,慌乱中拿起刀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并责令池某2退出房屋并无不当。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在此情况,池某2非但不退出房屋,反而一边对王丽研进行辱骂,一边来抢王丽研手中的刀。此时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在此情况下,王丽研在与池某2因抢刀而发生撕扯中导致池某2身中一刀,有效制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请求宣告被告人王丽研无罪。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研与被害人池某2系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6日上午,双方因如何处理二人关系发生争执,王丽研遂回到自己家中,后池某2亦赶到王丽研家,经砸门后,王丽研让池某2进屋,二人随后又发生争执,池某2将王丽研家茶几掀翻。后王丽研退至厨房处将自家做菜使用的菜刀拿起并要求池某2离开,池某2拒绝离开并上前抢刀,双方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王丽研将池某2扎伤。后王丽研将池某2送到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电话告知池某2家属。池某2因伤势过重随后被转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2019年12月17日1时许,池某2死亡。经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2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

  被告人王丽研将池某2送到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后,电话委托其丈夫王某报警,并主动返回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被告人王丽研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池某1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解失手捅死网恋情妇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关于犯罪嫌疑人王丽研自首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王丽妍自首的事实经过。

  2、物证尖刀,经王丽研当庭指认,证实系其扎伤池某2的凶器。

  3、物证衣服,证实系王丽研案发时所穿衣物。

  4、证人王某证实,我和王丽研是夫妻关系,2019年12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是王丽研打来的,电话里说“你快回来吧,我把人给扎了,你报警吧”。我问她“你咋回事呀”,她说“你不用问了,回来就知道了”王丽研把电话挂了,我又照这个号码往回打电话,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说刚才那个女的去门诊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到家看见门开着,屋里地上有血,茶几是翻的,地上有一把刀,我就报警了,警察到了大约2分钟左右,王丽研回来了。我不知道被王丽研扎了那个人叫什么名。王丽研回来时对我说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才知道他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证人吕某证实,我是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的医生,2019年12月16日是我值班,当天中午12点左右,一名女子陪同迟某到我医院就诊,经过检查迟某胸腔出血,我们医院没有救治的条件,我和陪同迟某一起来的女子说明了迟某现在病情严重,胸腔出血,必须联系家属,过了一会,迟某家属过来了,我建议家属转院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家属把迟某转院到市里了。我没有注意那名女子是什么时间离开的。

  6、证人陈某证实,我是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胸外科的医生,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迟某这名患者是由我院急诊转过来的,当时他的情况是胸腔大出血,在救治过程中,我告知患者家属该名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我告知其中一名年龄较大的患者家属,他的母亲不同意手术并拒绝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该名患者在2019年12月17日1时12分死亡。

  7、证人杨某证实,我和迟某是母子关系。2019年1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我接到我孙子池某1打来电话说“我爸在毛屯医院了,让你赶紧过去。”我说“那你先去吧。”过了大约2个小时左右,我接到毛屯医院电话说让我快点到毛屯医院,迟某情况不太好,需要转院,我到毛屯医院看见迟某躺在病床上,我问他是谁扎的,他吱吱呜呜我没听清,又过了大约2个小时120急救车来将迟某和我拉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医生说迟某伤情严重,需要赶紧手术,我没钱,没有手术,最后到了后半夜1点多,迟某死了,我在救治过程中签署了放弃手术材料,我不知道是谁扎了迟某。(侦查卷2卷P45)

  8、证人池某1证实,我和迟某是父子关系,2019年12月16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我朋友在外面玩,有一个朋友叫杨博涵电话响了,上面是我爸迟某的手机号。开始时我爸爸说“来医院看爸爸”但是声音很小,有点听不清,之后有一个女的接电话说“我是你王姨,你来毛屯医院”之后我给我奶打电话,我奶让我先去,我到医院看见我爸躺在病床上,因为我爸之前给我介绍有个叫王姨的,我和他见过两三次面。我见过他们时候他们都是拉手走。我奶来了之后转院到葫芦岛中心医院,我和我奶一起去的,凌晨一点多钟医生说我爸死亡了。

  9、证人邱某1证实,2019年12月16日我在家,在我家楼上401室有砸门声和掉东西声还有吵闹声,具体吵的什么我没听清,不一会儿我看见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下楼,男的蹲在楼下,之后我就没再看。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进门由北向南依次为厨房、客厅、东侧卧室、卫生间、西侧卧室,案发现场为客厅。客厅由东向西依次为电视墙、电视柜、茶几、沙发、西侧墙;在客厅内距西墙60cm处有一被推翻的茶几,在客厅距西侧墙80cm提取血足迹一枚(拍照提取、物证1);距北侧厨房门20出没出提取血足迹一枚(拍照提取,物证2);距西墙80cm电视墙60cm之间发现长35cm宽26cm范围喷溅血迹(棉签蘸取,物证3);在电视柜西侧30cm紧邻茶几20cm处之间发现带有血迹的黑色厨房用水果刀一把,长30cm宽4cm(实物提取,物证4),在刀柄提取指纹一枚(拍照提取,物证5)。除客厅外,无其他厮打痕迹,未见其他异常。

  1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将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的足迹、指纹、血痕、刀依法进行提取。

  12、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载卷佐证,证实家属拒绝抢救及手术。

  13、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载卷佐证。

  14、被告人王丽研与池某2手机通话记录载卷佐证,证实王丽研与池某2于案发前两日及案发当日有多次通话。

  15、(葫)公(司)鉴(法医)字[2019]03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池某2左背部肩胛下角7.0cm处创口,深达胸腔,左肺破裂,左胸腔有积血及凝血块,其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在鉴定过程中,提取了池某2心血用于生物学检验。

  1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告人王丽研及被害人家属。

  17、(葫)公(司)鉴(DNA)字[2020]001号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滴落血迹1、滴落血迹2、水果刀及池某2血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滴落血迹1、滴落血迹2、水果刀上暗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与池某2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71×1030。

  1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丽研的手机及被告人池某2的手机依法予以扣押盒调取。

  19、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迟某持有的VIVOZ5X的电子数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提取。

  20、被害人池某2常住人口登记表载卷佐证。

  21、被告人王丽研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载卷佐证。

  22、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丽研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23、询问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在医院对被害人池某2进行了简单口头询问。

  24、被告人王丽研供述,2019年12月16日早上7点左右,我在家的时候池某2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池某2打电话说要来找我,我告诉池某2让他来杨家杖子毛祁屯派出所见面,我在杨家杖子毛祁屯派出所旁边的路边等了池某2大约10多分钟。池某2来的时候我让池某2和我一起到派出所解决我们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池某2说咱们这点事咱们好聚好散,找个没人的地方唠一唠。我俩就一起走到杨家杖子白沙路“新视野”歌厅附近,池某2先停在一处铁棚下面,我和池某2提出分手,池某2对我又搂又摸。我不想让池某2搂我摸我,我往菜市场附近走,池某2一直跟着我走。池某2还摸我搂我亲我,我伸手打了他个嘴巴,没打着。我就要坐三轮车回家,池某2也跟我到坐三轮车的地方。我打三轮车到家过了大约有20分钟。我听到有人敲门,我看是池某2我就没开,后来池某2开始撞门,我怕邻居听见,我就问外面你想干什么?池某2说你不想唠唠吗,打开门咱们唠唠,我就把门打开让池某2进屋了,进来后我让池某2坐在我家的沙发上,池某2让我坐在他旁边,我没有过去。我躲在茶几的另一侧。池某2从沙发上起身拽我,拽了我几次,都被我躲开了,池某2骂我说给你脸了吧,信不信我把你毁了,就把茶几掀了。池某2上来踹我,我想躲没躲开,踹我小腿上了,我就往厨房里面躲,池某2说你躲什么?这时我已经躲到厨房里面,就把厨房菜板上的菜刀拿起来指着池某2说滚出去,这是你家吗你想来就来,当时我在厨房门口,池某2上来就抢我刀,我就躲闪不让他抢刀,我往右侧扭,池某2就把我从左侧抱住我,抢我手中的刀,抢了几下,池某2拽我前衣领,给我轮起来了,我差点摔在地上,池某2给我拽起来了,把我手中刀抢下来了,我害怕池某2拿刀扎我,我就蹲在地上,池某2把手中的刀甩到茶几底座,刀蹦到我脚边,我看到客厅的地上有血,我身上没伤,我才知道把池某2扎伤了。我是什么时候扎伤池某2的我不清楚,应该是他拽我的时候。池某2说出血了,你拿点东西给我堵一下。我拿围裙给池某2,池某2用围裙把伤口堵上,我看池某2出血了,我就想报警,池某2说别报警了,你给我上诊所看看就行了。我说不行,咱们去医院吧。我用池某2手机打了120。120说车没在家,我下楼拦了一辆三轮车,池某2也下楼了,我们就去医院了。池某2从敲门到砸门一共用了10分钟。我和池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两年多,不到三年多的时间,我和池某2是从网上认识的,池某2从网上骗我,冒充我丈夫的微信和我聊天把我骗到兴城火车站附近的小宾馆把我强奸了,之后池某2通过我亲属的安危来威胁我,多次和我发生性关系,一直纠缠我。我和池某2到杨家杖子医院,医生给池某2左后侧背部的伤口缝合,让池某2拍片子,我就在医院住院部楼下借了一部手机给我丈夫王某打电话说我把人扎了,你报警吧,我在杨家杖子医院。过了一会,我姐王丽华来的,说我丈夫王某让他来看我,不一会,我丈夫王某给我姐王丽华打电话说警察来了,你回来说明一下情况,然后我就回家了,我回家之后和警察走了。池某2的手机号是1764XXXXX,另一个号我不知道。我丈夫王某的手机号是147××××5568,我的手机号是132××××1351.池某2的微信名是“别让我们变成回忆”。我的微信名叫“烈日炎炎”。我拿刀时没想扎池某2,就是想吓唬他,池某2手里没有东西。

  25、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王丽研讯问的具体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应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丽研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丽研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池某2进入被告人王丽研家后,又与王丽研发生争执,池某2将王丽研家茶几掀翻并对王丽研有言语上的威胁和踢踹王丽研的行为,已对王丽研的人身安全实施具有具体威胁的行为,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在此情况下,王丽研退到厨房后并持刀要求池某2离开其家(让池某2滚出其家)中并无不当,但池某2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此时被害人池某2已经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池某2上前抢刀,双方又发生撕扯,此时,形式非常紧张,池某2一旦将刀抢下,后续行为如何发展,不能要求王丽研能在此情况下能够以精准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同时,《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池某2已经非法侵入住宅的前提下,被告人王丽研持刀要求池某2离开,而池某2上前抢刀,在此期间王丽研将池某2扎伤。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可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但被告人王丽研的防卫行为造成池某2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池某1要求被告人王丽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人民币7217元,共计人民币44849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向本院提供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证据,故对此部分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研在池某2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情况下,为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造成池某2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丽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丽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丽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632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池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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