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有名的盗窃罪辩护律师 同伙故意藏匿的

日期:2020-11-02 关键词:浦东盗窃罪辩护律师

  上海浦东有名的盗窃罪辩护律师 共犯应否对同伙故意藏匿的盗窃款额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共同故意和客观上共同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

  在盗窃数额的认定上,经常出现部分被告人对共同犯罪的其他同案犯隐匿了其盗窃的部分金额,对于这部分盗窃金额,不知情的被告人是否应对盗窃总额负责呢?

  这取决于共同犯罪中,有无存在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应考察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实行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围是否一致,如果某行为人超出了这一故意范围,则属于实行过限。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依法应对其实施的过限犯罪行为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由于主观上不具有实施过限犯罪行为的故意,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浦东有名的盗窃罪辩护律师 如果共同犯罪被告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行为,他们对其盗窃犯罪的后果是积极追求,并希望发生,即使部分被告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之后,向其他同案犯隐匿了盗窃的部分现金,这时,尽管存在同案犯确实不知这次盗窃的真正“成果”,但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超出不知具体数额的同案犯的共同故意,所以隐匿具体数额的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各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负责的原则,应对所窃全部钱物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窃后分赃不均或者隐匿盗窃款额应属于共犯人内部行为的评价范畴,不会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至于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具体实施盗窃,部分被告人在外望风,只是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分工不同而已,但作用是相当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已形成了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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