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偷食香肠后身亡竟是失主混入老鼠药

日期:2022-04-28 关键词:盗贼,偷食,香肠,后,身亡,竟是,失主,混入,老,

  隔壁老王决定香肠屡屡被盗,隔壁老王决定在香肠里,掺入老鼠药。结果,香肠又被盗了,但没想到的是,但这次给了隔壁老王十年的牢狱之灾。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为何老王是失主却进了监狱?上海市刑事案例律师前来解答。

 

  案情回顾

  每年农历十二月,河北农村都有烘干香肠的习俗。隔壁老王家也不例外。有一天,他倒了三根香肠,放在家里的院子里晾干,但第三天早上,隔壁老王晾干的香肠消失了。

  不可能,隔壁老王不得不去市场买猪肉和大肠,然后倒三挂晾干。没想到,他又被偷了。隔壁老王很生气,所以他又倒了一根香肠,把老鼠药混在一起。之后,毒药香肠又被偷了。

  不久,一名村民的死讯从村里传来。在他死前,他向家人解释了毒香肠的来源。死者家属报警,王老人很快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法庭审判中,隔壁老王认为他的主观目的是保护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所以他不得不毒害香肠,所以他应该被认定为正当辩护。

  刑法规定,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人的非法侵权,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隔壁老王还认为,即使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检方认为,隔壁老王下毒的行为可能会危及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极有可能造成大多数不特定人群的伤亡。因此,隔壁老王的行为应被评为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贼偷食香肠后身亡竟是失主混入老鼠药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隔壁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海市刑事案例律师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隔壁老王下毒的主观意图是报复偷香肠的人。在客观行为方面,隔壁老王知道下毒会导致受害死亡,但他仍然下毒,即他追求并放任这一结果。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定罪的原则,法院认定隔壁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隔壁老王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情节,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首先,隔壁老王从一开始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他承认,可以依法减轻;第二,受害人三次盗窃他人财产。即使香肠的总价值没有达到很大的数额,其多次盗窃也构成了盗窃罪。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受害者有重大过错,盗窃过程与本案的发生直接相关,因此也可以减轻或减轻对隔壁老王的处罚。

  最后,王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王是受害者。如果他能在香肠被盗时及时报警并寻求合法救济,结果可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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