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刑事律师对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日期:2022-08-31 关键词:普陀刑事律师,贪污罪

  当今社会存在严重的行贿受贿行为,一般都是政府官员,一些像莫取暴利的不良商家通过对政府官员的行贿取得了大量便利,对他人不公平,而政府官员也利用职务便利,莫取暴利,那么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呢?普陀刑事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普陀刑事律师对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1)挪用资金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挪用企业资金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也存在一些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区分。在其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分中,主要内容应当需要注意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1.确定挪用资金罪的行为。 这与挪用资金罪认定中的各种争议有关。 与挪用公款罪类似,在这一问题上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一词的分析应包括挪用公款和使用公款。 因此,侵占款罪的执行是由侵占行为和使用行为构成的复合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资金的行为是挪用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绑架罪中的“充当人质”相同,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自用或出借他人”是主观要件。 “挪用”一词不应理解为移动和使用的复合行为,而应理解为移动使用,其中“移动”是移动,即利用办公的便利。 将单位资金擅自占用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非法转让;“以”为用途,即让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挪用的单位资金。 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范畴,后者属于主观范畴和客观要件。 第二,如果将使用行为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组成部分,那么只要使用者主观上知道挪用资金被他人挪用,就必然导致挪用资金共同犯罪。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范围。 第三,利用挪用资金罪作为实施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挪用资金罪达到时点太晚,存在轻纵向犯罪嫌疑。 第四,《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尚未投入实际使用,只要构成要件”数额大“、”三个月以上“,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这也表明,即使挪用资金不被使用,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普陀刑事律师对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2.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罪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控制预期的挪用资金为标志。对意图被挪用的资金已经建立了非法控制,即使这些资金没有被使用(所谓的挪用) ,这种控制也已经实现。当然,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已经发生,这是企图犯罪,但除了意愿以外,不可能对拟挪用的资金行使非法控制(即所谓没有挪用资金)。

  (2)挪用资金共同犯罪的认定

  1.挪用企业单位进行资金给他人可以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通过参与社会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使用人与挪用人成本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经济犯罪的条件有:第一,主观生活条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就挪用单位提供资金归其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个共同谋议,形成挪用资金的共同实施犯罪意图。如果我们不存在谋议,使用人只是为了单纯地明知挪用人挪用了其单位内部资金的,不符合本项主观因素条件。第二,客观环境条件。共谋(共同谋议)实际上已经是人民共同发展犯罪心理行为的一种具有特殊教育类型,但仅此还不够。使用人还必须有指使或者直接参与工作取得挪用款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指使行为和参与学习取得挪用款的行为,前者是教唆行为,后者是帮助幼儿行为。

  (二)非单位人员与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串通,利用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与挪用资金罪共犯。

  3.挪用资金共同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的界限。帮助挪用资金罪的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是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的罪论处?区分的关键在于掩饰、隐瞒行为的人与挪用资金罪的主犯之间的约定是在主犯的行为终了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在行为终了前形成约定的,以挪用资金的共同犯罪处罚;行为实施后形成约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论处。

  4.在承继共同进行犯罪中,后行为人可以参与社会共同经济犯罪的最晚开始时间。笔者研究认为,应当以挪用企业资金罪的实行管理行为终了为最晚时间,即应当以挪动行为地终了为终点,而不是以使用这种行为的终了为终点。例如,甲发现李四挪用公司单位提供资金所取得的款项放在中国家中,尚未通过使用,就借用李四所挪用的单位内部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该案中,甲不能作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5. 侵占款罪的过分强制执行。 挪用资金共同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时,限制过大; 如行为人共同侵吞单位资金,但有部分行为人与挪用单位资金无勾结潜逃的,以挪用单位资金潜逃的,按侵占罪处罚;其他只能按挪用资金处罚。 “挪用单位资金潜逃”属于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行为,应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但不应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其次,挪用资金罪三种不同行为之间的执行超额限制。 由于三种不同的诉讼方式的起诉标准不同,当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者之间在资金最终用途上存在相互故意欺骗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确定追索权标准。 例如,某A公司的财务经理以化妆品业务资金周转不畅为由,命令出纳B拿出并挪用单位资金5万元,但实际上A把5万元用于赌博。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甲方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乙方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同的起诉标准和量刑标准分别适用。

  (三)挪用资金犯罪数量的确定;

  1.携带单位部分挪用资金潜逃的,应当将单位部分资金转化为挪用资金罪,对单位其余挪用资金的,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并处。

  2.因挪用单位进行资金索取、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受贿罪的,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和非国家社会工作相关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3.挪用单位资金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挪用资金罪与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87条规定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造成数额巨大或者损失重大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然后挪用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已记入金融机构合法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但向客户出具银行存款证明的,客户也认为该款项已存入银行,但该款项已由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行为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在这种情况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应与挪用资金罪并罚。

普陀刑事律师对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普陀刑事律师


推荐阅读内容
  • 医疗信息滥用的法律纠葛:上海贪污罪辩护律师浅谈贪污的边界与伦理的危机
  • 法与虚构的交叉:上海贪污罪辩护律师阐释深度学习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辨析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实践中的区别都有哪些?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来回答
  • 上海权威刑事律师来讲讲监察机关对贪污罪的管制是否排除检察院管辖
  • 因错误认定自首或立功而减轻处罚重审后能否加重刑罚?普陀刑事律师告诉您
  • 普陀刑事律师来讲讲如何理解审判时已满75的人不判处死刑的规定
  • 如何理解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普陀刑事律师来回答
  • 普陀刑事律师告诉您申请监视居住如何增加获批成功率
  • 普陀刑事律师:监视居住,法律规定与适用条件详解
  •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遭受轮子战怎么办?普陀刑事律师来回答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陀刑事律师对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ptxsls/2336.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