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包含哪些情况?上海好找刑事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2-23 关键词:上海好找刑事律师,职务侵占

  现如今,一家单元存在多种用工方式的征象非常广泛,同一个岗亭大概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工,又有劳务差遣工,又有劳务外包工。云云紊乱的实际情况,很容易造成“拿着同样的工资干着同样的活却受到不同的刑罚”的现象,容易引起普通民众对法律确信的动摇,有损法律的权威。嘉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包含哪些情况?上海好找刑事律师为您讲解

  笔者觉得上述的三种观念均存在缺陷。第一种观念的题目在于其关于“职员”局限的认定太小,将其他可能在单元负担响应工作、形成相应职务便利的人员排除在外,不利于准确适用法律,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彼罪并处以较高的刑罚。

  第二种观念异样缩小了“职员”的局限,但比第一种观念进一步承认了派遣工等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第三种观念则在前述观念的基础上强调了上述职员要有依据其职务发生的方便前提才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观点已往正确方向迈了一大步,然而离终点还差一步。

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包含哪些情况?上海好找刑事律师为您讲解

  依据上述两个同案分歧判的案例可见,关于劳务差遣工和劳务外包工是否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均还存在着必定的不同。

  依笔者之见,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放弃身份论。尽管劳务差遣工与劳务外包工与劳动合同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客观上他们均能正当占领发包方或用工单元的财物。无论是劳务外包仍是劳务差遣,劳动者均介入发包方或用工单元的平常谋划举止,均可以或许在工作过程中形成对财物的占有,二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单位财物形成的占有并没有实质区别。

  其次,劳务差遣工与劳务外包工均能构成职务上的方便。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将必定的本能机能、营业发包给承包方,劳动者不论劳动瓜葛属于何方,均介入了发包方的相干营业,形成为了职务上的便利。而劳务派遣中因劳动者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在职务上与与单位劳动用工无本质差别,也能够形成职务上的便利。

  归纳综合而言,刑法意义上职务侵犯的主体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瓜葛主体有所分歧。因为刑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目标分歧,职务侵占罪关于主体的组成要件请求,不该接纳身份论,而应依据详细的事情内容、义务局限与事情目标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具体的审判过程当中,法院同样不应仅仅将目光落在被告人的身份之上,而应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如何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详细而言,“职务上的方便”,详细包孕如下三种情形:一是主管财物的权利。这种人普通不间接打仗本单位的财物,但有权对本单元的财物举行审批、部署、调拨等;二是保存财物的权利。这种人间接接触财物,虽无权决定财物的使用、调拨,但享有对财物的直接保护、看管权力;三是经手财物的权力。这类人员由于工作的职责要求,对本单位财物不可避免地经手,但对财物不享有管理与支配的长期职责。

  而“非法占为己有”能够分为三种范例:第一,陵犯型非法占领。指行为人应用职务上的方便,将本人治理、经手、应用的本单位财物间接据为己有。第二,盗取型非法占领。指行为人应用职务上的方便,采用隐秘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第三,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就上述两例快递员案中,不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劳务差遣瓜葛仍是劳务外包瓜葛,只如果其地点的岗亭使他有占领单位财物的便利,进而又利用了这种便利非法占有了财物,均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实务审讯中,有法院觉得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孕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元占领、治理之下的属别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在科罚以外,咱们也能够踊跃探索行政处罚的路径,完善针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的财产权。

  无论是从法令的阐发仍是从相干判例的比照总结,劳务差遣、劳务外包等方式的员工是能够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但在终究认定时要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职务上的便利”、是否“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包含哪些情况?上海好找刑事律师为您讲解

  嘉定刑事律师认为,关于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科罪数额的,应发扬刑法的谦抑性,不克不及仅由于其数额相比偷窃、欺骗等罪显然较大而就简略地以彼罪来认定,否则不仅会造成法律的定性错误,还会造成量刑的倒挂,不利于正确发挥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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