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将对方强制带走是非法拘禁吗?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2-03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非法拘禁罪

  常(男)与任同居两年多,共同抚养任于2009年12月出生的外孙彭。其间,常为任支付相关费用2万元。因双方矛盾,2014年7月的一天,常某带着彭去了安徽老家。任某发现彭不见了,电话联系常某。常某让任某往自己银行卡里打了2万元,才把彭送回去报案。两天后,警方在安徽将常抓获,并成功解救彭。常并没有对彭造成任何伤害。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相关的一些情况。

同居时将对方强制带走是非法拘禁吗?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分歧意见:对常某的行为研究如何通过定性,存在问题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是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常和彭曾经同居,关系密切。常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将彭带到异地,在异地期间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常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情节明显轻微,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审理经过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1时30分,被告人王某甲为偷窥被害人宋某,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位于本市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2组5号203的出租房。被害人宋某发现后报警。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原地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偷窥他人,以撬锁的方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对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析: 笔者认为应将张某的行为界定为非法拘禁罪。在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张会诱骗彭某非强制性照顾行为可以视为非法拘留; 第二,为了追回同居期间支付的金钱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拘留罪的宪法。

  首先,非法拘禁的客观发展方面可以要求以及行为人通过实施了以拘禁或者没有其他国家强制管理方法,非法剥夺人身安全自由的行为。分析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我们是不是非法拘禁行为,主要研究考察企业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经济行为的非法性,即无权拘禁他人的主体以非法技术手段拘禁了他人;二是学习行为的强制性,即违背他人个人意志,强行使其能够处于被管束之下。

  该案中,常某为索回钱款,未经监护人同意就将彭某带至异地,具有一定手段上的非法性。常某的看护问题行为之间看似不具有强制性,但对彭某而言,常某强行使其不能脱离亲属的监护,客观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应当认定为一种相对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次,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进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企业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关于对为索取相关法律可以不予支持保护的债务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合作行为研究如何影响定罪标准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没有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知识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中,常某与任某同居生活期间,任某因生病、还债等原因,常某自愿支付了2万余元的钱款。常某支付该钱款时,任某并未设计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约定该款项任某要归还。

同居时将对方强制带走是非法拘禁吗?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第三,法律具有引导和评价的功能,常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常的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以引导公众规范自己的行为。

同居时将对方强制带走是非法拘禁吗?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司法社会实践中,对于他们同居期间可能发生的此类市场经济贸易往来,法律上具有一般工作不认定为一种债权公司债务管理关系。但常某误以为这部分支出结构属于一个债权债务风险关系,进而以带走彭某为要挟索要钱款,时间达两天,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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