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刑事律师谈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属正当防卫

日期:2021-11-17 关键词:嘉定区南翔刑事辩护律师,强制拆迁,上海嘉定拆迁

 

  2019年8月,上海嘉定区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刘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以其在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未签订协议的八户房屋,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纠集贾某坚等八人前往该工程所在地强拆民宅。这些人中,贾某坚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此基础上,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耿某华的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走到院外,即被人按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拿着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殴打,欲将其强行带离,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砍,乱砍,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砍伤。接着,贾某坚、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将耿某华架出院子。有人用胶带捆住刘某某的脚和手,用车拉到了村外的路边,将其封住。同时,刘某某组织其他人员用挖掘机等强行拆除。晚上,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和耿某华等人送到医院救治。经过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构成严重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过勘察,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法律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不法之徒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人身自由、公共和私人财产等权利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涉及到犯罪和违法行为。非法侵犯行为的限制不应被视为对暴力或犯罪行为的侵犯。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等不法侵害,可以采取防御措施。面临非法暴力强拆,防御人为保障本人及家庭财产安全而停止暴力拆迁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在不法侵害行为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依法予以免责。
 

南翔刑事律师谈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属正当防卫
 

  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刘某某、贾某坚、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上海嘉定区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2019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贾某坚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上海嘉定拆迁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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