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和田地区刑事律师提请逮捕案件可否撤回?

日期:2021-10-23 关键词:静安区刑事律师,提请逮捕,上海静安刑事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是否可以在审查批捕期间撤回提捕?
 

  静安和田地区刑事律师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又申请撤回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未作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这种做法长期存在,有其客观需求和实际意义,为一线办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普遍接受。最高检正式印发的工作文书和办案系统里也有《准予撤回决定书》(该文书为同意侦查机关撤回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意见时使用),表明最高检对这种做法也是认可的。因此,不宜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一概予以否定,以免给实际办案工作带来困扰。
 

静安和田地区刑事律师提请逮捕案件可否撤回?
 

  另外,与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相类似的,是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撤回起诉予以确认,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和撤回后的处理等。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都有反对撤回起诉的声音,主要理由就是这项制度无法律依据以及程序倒流。如果对撤回提请逮捕持否定态度,必须考虑对撤回起诉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程序倒流,而是规定了多种情形下的程序倒流,包括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调查、发回重审等。可以看出,合理的程序倒流不仅没有被法律所禁止,还能发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积极作用。因此,不应简单以程序倒流为由否定撤回提请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的申请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而非一概准许,以保障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果是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发生了新情况,导致不应逮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突发重病或者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等,检察机关应当允许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   上海静安刑事拘留逮捕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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