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不清?上海长宁刑事律师来回答

日期:2022-07-25 关键词:上海长宁刑事律师,自然人犯罪

  不少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较小的刑事辩护法: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存在许多问题和疑问,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威胁。那么你对犯罪对象区分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不清?上海长宁刑事律师来回答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单位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1)代表单位意志,即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意志的形成不是问题; (2)以单位名义,即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另一方也知道与单位打交道而不是与个人打交道; (3)为了单位的利益,即行为的目的和利益的归属都是单位,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这三个特点是要求同时具备的,不能没有一个。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不做为单位犯罪处理:

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不清?上海长宁刑事律师来回答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二)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将违法所得分给实施犯罪的个人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尤其是第一种情况,虽然表面上符合单位犯罪的规定,但是因为单位的成立是犯罪的或者单位行为完全是犯罪的,所以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通过刑法分则明确法律规定了单位进行犯罪的,才能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社会行为是否符合设计单位犯罪心理特征,但刑法没有国家规定一个单位犯罪的案件如何正确处理,长期发展以来存有争论。比如,单位集体管理研究内容决定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因盗窃罪没有工作单位犯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其中包括个人学习如何提高处理方法就是个难题。当前的立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即在该罪没有单位犯罪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个人,按照自然人犯罪数据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和《刑法》有关分则的规定,我国单位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实行二重刑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实行相应的刑法。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是,只有自然人受到惩罚。

  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两种,即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相同。二是单位犯罪的刑罚轻于同一自然人犯罪,表明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较高。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将自然人的犯罪指控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辩护,则可以大大减轻量刑。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所犯的罪行可以被认定为单位所犯的罪行,法院在量刑时自然会判处较轻的刑罚,因为人们会基于单纯的感情认为,被告是为了单位而犯罪的,个人没有得到好处,刑罚不应该太重。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自然人犯罪,如果存在单位因素,辩护刑事律师应当结合单位犯罪的三个特征进行分析,以取得以单位犯罪定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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